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信访工作,广东省制定了信访条例,本文旨在全面解读广东省信访条例的内容,以便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并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
广东省信访条例概述
广东省信访条例是为了规范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广东省信访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信访事项;
(二)知悉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三) 申请回避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
(四)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
第五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
(三)配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第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八条 接收信访事项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XX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需要核实的,可以适当延长决定受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XX日,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机关职责范围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二)涉及下级机关职责的,应当转送下级机关处理;涉及上级机关职责的,可以提请上级机关处理;涉及多个机关职责的,由相关机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处理;涉及多个领域或者跨地区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组织联合处理,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XX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需要延期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并说明理由,延期时间不得超过XX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或者调解的,可以举行听证或者调解会议,听证或者调解会议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和媒体采访报道,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公开通报,对于涉及多个机关的联合处理结果也应当公开通报,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单位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保障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批评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内容第十五条 媒体应当宣传报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正确的信访观念和维权方式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条例修订时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三、结语广东省信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信访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本文的解读相信广大民众对广东省信访条例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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